一、进出口货物查验:海关在接受申报并审核报关单证的基础上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核实检查。
二、进出口货物查验目的:
1.核查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呈报内容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
2.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
3.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之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
4.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监管场所进行,如有理由要求海关在监管场之外查验,应提前呈报海关审核同意。
三、海关在查验货物时,一般有以下要求:
1、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
2、海关认为必要时,对货物进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负责货物人员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3、申请人要提供往返交通住宿并支付有关费用,按海关规定缴纳费用。
在我国海关法有此项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并签字,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各留一份。
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海关货物放行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除海关特准的货物以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海关签章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所有或代理人,才可以提取或装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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