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轉香港往內地貨物
责任编辑:东胜物流 发布时间:2017-05-08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申報適用協定稅率或特惠稅率時向中國海關提交下列運輸單證之一的,中國海關不再要求提交《中轉確認書》:
空運或海運進口貨物,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及其委託代理人1、民用航空運輸企業、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等發出的單份運輸單證。該運輸單證應在同一頁上載明始發地為進口貨物的原產國(地區)境內,且目的地為中國內地;原產於內陸國家(地區)的海運進口貨物,始發地可為其海運始發地;
已實現原產地電子資料交換的自由貿易協定(如《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中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等)項下集裝箱(貨櫃)運輸貨物,也可提交能夠證明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集裝箱箱號碼、封條號碼未發生變動的全程運輸單證。
不符合上述兩種情形的,進口人應按照以下規定提交《中轉確認書》:
經香港中轉的需進行預檢驗的貨物(包括集裝箱運輸及散裝貨物),應當提交中國檢驗有限公司(中檢公司)簽發的《中轉確認書》。
在香港中轉期間非因預檢驗開箱的集裝箱運輸貨物,以及無需預檢驗的散裝貨物,應當提交香港海關簽發的《中轉確認書》。
在香港中轉期間未開箱的集裝箱運輸貨物,應當提交香港海關或中檢公司簽發的《中轉確認書》。
當須向中國海關提交《中轉確認書》時,進口人應當在向中國海關進口申報時在相關進口報關單備註欄填寫“中轉確認書”字樣及《中轉確認書》的號碼。
即使貨物附有委託代理人發出的單份全程運輸提單,中國海關亦有可能要求出示《中轉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