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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发香港过程中,运输风险该怎么分担?--东胜物流

责任编辑:中港物流,深圳到香港物流  发布时间:2018-11-20

货物在运输中,避免不了的磕磕绊绊,但是我们运输货物,从包装到收货,这中间辗转要经过三大家,发货方,物流运输,收货方,那么问题来了,这三方要承担怎样的运输风险呢?今天东胜物流就来普及一下:

 

这也是机场遇到的问题,就是货物的运输问题,但是现在的物流、快递并不总是能够将货物安全运达到目的地,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各种风险而导致出现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

 

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那么货物灭失的风险到底是谁由承担呢,是由卖家还是买家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家。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第一承运人一定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运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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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网上购物的话,双方没有约定货物运输风险的承担的,那么当卖家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之后,就应当由买家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这是涉及风险转移最主要的法律规定。货物需要运输,卖家仍然需要代为办理运输的义务。也就是说需要选择运输人,并负责将货物转移给快递公司,这属于卖家的合同附随义务。

 

那么此处的“交付”又如何理解?

有的认为,此处的交付一定是将符合合同标准的货物转移到运输人占有,才算是交付,否则的话,即便是运输人实际上已经占有的该批货物,但是由于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标准,那么就不属于买家所购买的货物,因此就不属于交付,风险就不当然地转移。

 

而另一种则认为,这里的交付主要是指卖家向运输人转移货物的实际占有的一种行为,只要移交了货物,风险就发生转移。最高法法官认同了第二种看法,也即不论卖家所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标准和规格,只要向运输人移交了货物,风险就进行了转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并不能适用到所有涉及到运输的情形,此处的运输人一定是独立于双方之外,而卖家送货到家和买家自己负责运输的情形就需要当然地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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